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漫畫研究社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屆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日第四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三次修訂
民國一百年 十月二十日第七屆社員大會通過第四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第八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日第四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三次修訂
民國一百年 十月二十日第七屆社員大會通過第四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第八屆社員大會通過第五次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創社緣由:漫畫創作為現今青年學子流行之休閒活動,藉由成立社團使同學交流外,更冀望能普及漫畫之愛好,導正大眾思想,建立漫畫創作之健康形象。我們本著發揚光大的理想和同學們對於和化之喜好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創辦「漫畫研究社」。
第二條 性質:依據本校社團組織規則第一項,本社隸屬藝術性社團。
第三條 組織宗旨:
一、 提倡正當漫畫之創作。
二、 研習傑出作品之風格與內容。
三、 培養原創作品及獨特風格。
四、 創造團體作品及個人作品。
第四條社團辦公室:本社辦位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活動中心七樓,配合學校相關法規,由社長決定其彈性開放時間。
第貳章 組織
第五條社長、副社長各一名:社長對內綜合一切社團事務、並協調各組分工其責,對外則代表本社。副社長則輔助社長執行社務,並在適當場合得代理社長。
第六條社務顧問數名:前任社長為當然顧問,惟被罷免之社長不得當任之。其職責為輔導協助社長處理社務,並得提出意見。
第七條幹部:各組幹部皆設組長一名。由社內全體幹部共同選舉適當人選擔任之。其下設置各組員與其配合,共同處理該組事務,並組長向社長負責,各組職權如下:
1. 文書:專司社內一切文書、檔案資料之整理打字、並將其建檔保存,以提供相關資料給各組應用,包刮一切例行活動成果紀錄以及會議紀錄,並負責發通告。
2. 器材:對於社內器材書籍建檔之保管。
3. 網管:負責社團網頁更新以及FB之管理。
4. 總務:負責管理社團財務支出,社費催繳,及參予活動之報名事項。
5. 活動:負責社團籌辦活動之資料收集以及工作分配。
6. 公關:負責與他校漫研社社團交流維持良好關係,以及共同合作大型活動之接洽。
7. 攝影:負責每堂社課之影像紀錄。
第八條各幹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九條組織體系:
第十條各組各司其職權,做好份內之義務,社長得負起協調各組事務之責任,並維持社內人事合諧,使社務運轉正常。
第十一條除非社員人數稀少,否則幹部不得兼任另一幹部之職務。
第参章 社員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為本社社員:
一、 為本校在校之學生
二、 依本社規定已繳交社費者。(社費收取金額之變動是當時社團營運狀況、並由社員大會中提案表決)。
第十三條 社員資格有效期限,由取得繳費收據之日起,至本校學籍資格結束為 止。已繳社費但中途退出社團者,可依剩餘學期天數占整學期天數之比例予以退費,但若學期天數只剩下整學期天數的1/3則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社員在修業期間如辦理休學,其資格給予保留。學籍因故註銷者其資格則取消。
第十五條 社員權利:
一、 社員有爭取社團幹部資格之權力。
二、 社員有罷免社長之權利。
三、 社員有依規定使用本社辦之權利。
四、 社員得享有本社材料費之優待,以及享有所辦活動之一切福利。
第十六條 社員義務:
一、 有依規定繳交社費之義務。
二、 有維護本社財產、設備之義務。
三、 有明白本社章程之義務。
四、 有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五、 有違反本章程須接受處分、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社員在未經授權下,不得已社團之名義對外進行任何活動。
第十八條 社員懲處:凡為本社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經社員五人以上檢舉,得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決定處分。輕者停止該社員權利一個月,重者取消社員資格。處分案一經成立,得由三分之一幹部表決通過,惟此懲處務必謹慎,有足夠證據方成立之。
第肆章 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法令、校規及一般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依照學務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之決議以本社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召開時,需社團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伍章 選舉、彈劾、罷免
第二十三條 社長選舉:凡為本社社員,擔任本社幹部之經驗者、附有熱忱、幹勁,願為本社服務者。
一、由自願者擔任,但自願者學期出席率需達1/2以上,且由過2/3幹部同意。若無自願者或自願者不被幹部同意則由幹部提名並選舉,過2/3的幹部同意則當選
二、 如遇特殊狀況則不需要幹部經驗。
第二十四條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若遇特殊情況,經幹部內部表決後決定是否連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五條 凡社長嚴重違反本章程,由超過三分之二社員聯署,或登記之正式幹部三分之一連署,得提出彈劾罷免案,並得知會指導老師。
第二十六條 彈劾案一旦成立,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通過,得罷免之。
第二十七條 社長被罷免,由副社長擔任社長之職務。
第二十八條 若副社長不克擔任社長之職務,由幹部互相遴選提名社長,經三分之二幹部投票通過之。
第二十九條 社長或幹部人事異動,得由副社長將更改後的人事名冊,依規定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陸章 社團活動
第三十條 年度工作計畫學期結束前,社長及各幹部得預先調查社員學習喜好,配合本社長期展望,共同訂定下學期活動行事曆。
第三十一條 定期活動:
一、 依活動行事曆執行,或有異動以海報及通告為準。
二、 配合教育部推動之大專院校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活動:
一、 校際交流活動
二、 義賣、園遊會等。
第三十三條 漫畫研究社未來展望:
一、 將資料文書電腦化。
二、 積極參予校內外各項活動。
三、 培訓一組健全之教學群,以支持本社之任何教學活動及課外活動。
四、 積極發展校際交流,推廣熱愛ACG創作之創意啟發概念。
五、 由社長召集:設置編輯組,每學年度印製一份本社專屬之刊物,以作為與外校交流之媒介。
第柒章 器材借用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器材為一切由本社所管理之器具,包含道具、社辦內之模型、漫畫、教學書、刊物等,學校提供之物品不在此範圍內。
第三十五條 本社器材皆由器材股長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凡欲外借本社器材的同學皆須填寫本社之器材外借單,並於外借期間負擔保管責任,若有損毀或遺失之情形須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每次外借時間為兩個禮拜,若需續借必須在填寫一次外借單。續借不限次數,但學期末須將外借物品全數歸還。
第捌章 章程之修訂
第三十八條 由超過三分之一登記有案之幹部,經由連署及指導老師同意簽章後,修改案方能提出來修改。
第三十九條 修改章程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四十條 修改後之章程,得於社辦門口公佈兩週,否則修改無效。
第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除非社員人數稀少,否則幹部不得兼任另一幹部之職務。
第参章 社員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為本社社員:
一、 為本校在校之學生
二、 依本社規定已繳交社費者。(社費收取金額之變動是當時社團營運狀況、並由社員大會中提案表決)。
第十三條 社員資格有效期限,由取得繳費收據之日起,至本校學籍資格結束為 止。已繳社費但中途退出社團者,可依剩餘學期天數占整學期天數之比例予以退費,但若學期天數只剩下整學期天數的1/3則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社員在修業期間如辦理休學,其資格給予保留。學籍因故註銷者其資格則取消。
第十五條 社員權利:
一、 社員有爭取社團幹部資格之權力。
二、 社員有罷免社長之權利。
三、 社員有依規定使用本社辦之權利。
四、 社員得享有本社材料費之優待,以及享有所辦活動之一切福利。
第十六條 社員義務:
一、 有依規定繳交社費之義務。
二、 有維護本社財產、設備之義務。
三、 有明白本社章程之義務。
四、 有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五、 有違反本章程須接受處分、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社員在未經授權下,不得已社團之名義對外進行任何活動。
第十八條 社員懲處:凡為本社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經社員五人以上檢舉,得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決定處分。輕者停止該社員權利一個月,重者取消社員資格。處分案一經成立,得由三分之一幹部表決通過,惟此懲處務必謹慎,有足夠證據方成立之。
第肆章 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法令、校規及一般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依照學務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之決議以本社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召開時,需社團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伍章 選舉、彈劾、罷免
第二十三條 社長選舉:凡為本社社員,擔任本社幹部之經驗者、附有熱忱、幹勁,願為本社服務者。
一、由自願者擔任,但自願者學期出席率需達1/2以上,且由過2/3幹部同意。若無自願者或自願者不被幹部同意則由幹部提名並選舉,過2/3的幹部同意則當選
二、 如遇特殊狀況則不需要幹部經驗。
第二十四條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若遇特殊情況,經幹部內部表決後決定是否連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五條 凡社長嚴重違反本章程,由超過三分之二社員聯署,或登記之正式幹部三分之一連署,得提出彈劾罷免案,並得知會指導老師。
第二十六條 彈劾案一旦成立,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通過,得罷免之。
第二十七條 社長被罷免,由副社長擔任社長之職務。
第二十八條 若副社長不克擔任社長之職務,由幹部互相遴選提名社長,經三分之二幹部投票通過之。
第二十九條 社長或幹部人事異動,得由副社長將更改後的人事名冊,依規定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陸章 社團活動
第三十條 年度工作計畫學期結束前,社長及各幹部得預先調查社員學習喜好,配合本社長期展望,共同訂定下學期活動行事曆。
第三十一條 定期活動:
一、 依活動行事曆執行,或有異動以海報及通告為準。
二、 配合教育部推動之大專院校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活動:
一、 校際交流活動
二、 義賣、園遊會等。
第三十三條 漫畫研究社未來展望:
一、 將資料文書電腦化。
二、 積極參予校內外各項活動。
三、 培訓一組健全之教學群,以支持本社之任何教學活動及課外活動。
四、 積極發展校際交流,推廣熱愛ACG創作之創意啟發概念。
五、 由社長召集:設置編輯組,每學年度印製一份本社專屬之刊物,以作為與外校交流之媒介。
第柒章 器材借用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器材為一切由本社所管理之器具,包含道具、社辦內之模型、漫畫、教學書、刊物等,學校提供之物品不在此範圍內。
第三十五條 本社器材皆由器材股長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凡欲外借本社器材的同學皆須填寫本社之器材外借單,並於外借期間負擔保管責任,若有損毀或遺失之情形須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每次外借時間為兩個禮拜,若需續借必須在填寫一次外借單。續借不限次數,但學期末須將外借物品全數歸還。
第捌章 章程之修訂
第三十八條 由超過三分之一登記有案之幹部,經由連署及指導老師同意簽章後,修改案方能提出來修改。
第三十九條 修改章程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四十條 修改後之章程,得於社辦門口公佈兩週,否則修改無效。
第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